(2015)深龙法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0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付保养费和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4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530号,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