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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阿木尔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木尔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178号罪犯阿木尔,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判刑前系牧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鄂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阿木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五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阿木尔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木尔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能够参加各项学习,该犯年纪较大,但能够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四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木尔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但由于该犯未能积极履行罚金缴纳义务,且无经济确有困难的相关证据支持,故酌情在本次减刑中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木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