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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朱志明追偿代垫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志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志明追偿代垫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志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