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海军诉李树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李树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赵海军。被告李树瑞。原告赵海军与被告李树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赵海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00元,减半收取1870.00元,由原告赵海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立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