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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海军诉李树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李树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赵海军。被告李树瑞。原告赵海军与被告李树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赵海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00元,减半收取1870.00元,由原告赵海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立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