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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成乾、刘毅与刘毅、王雪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乾,刘毅,王雪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96号原告:潘成乾。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毅。被告:王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成乾诉被告刘毅、王雪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乾撤诉。本案受理费4446元,减半收取计2223元,由原告潘成乾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