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成乾、刘毅与刘毅、王雪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乾,刘毅,王雪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96号原告:潘成乾。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毅。被告:王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成乾诉被告刘毅、王雪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乾撤诉。本案受理费4446元,减半收取计2223元,由原告潘成乾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