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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系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户籍所在)。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淑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06日07时07分许,被告人段某驾驶冀A×××××号“揽胜”牌小型越野车,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沿友谊南大街由北向南行使,当行驶至友谊南大街“美的”空调店门前于左侧超越前车时驶入逆向车道,与驾驶“捷安特”牌自行车载被害人王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辆受损,张某乙、王某受伤,2014年10月8日,被害人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定罪事实:2014年10月06日07时07分许,被告人段某驾驶冀A×××××号“揽胜”牌小型越野车,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沿友谊南大街由北向南行使,当行驶至友谊南大街“美的”空调店门前于左侧超越前车时驶入逆向车道,与骑“捷安特”牌自行车载被害人王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辆受损,张某乙、王某受伤,2014年10月8日,被害人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案发后,经本院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张某甲、杨荣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万元。二、量刑事实:1、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段某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待,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段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张某甲、杨荣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其谅解;3、被告人段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检测报告书,死亡证明书,驾驶证相关信息,石家庄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手机通话详单,中国电信缴费发票,现场录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被害人王某,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被害人王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飞虎代理审判员  姜 蕾代理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雅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