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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林某,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身份证号码.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原告邓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