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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雅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张炳立,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周忻,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虎明,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彭定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雄,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炳立于2014年12月24日对本院冻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蔚蓝世纪分理处账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炳立于2015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炳立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炳立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付 屹审判员  张 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