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欧文君与刘希全、曾祥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文君,刘希全,曾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欧文君。被执行人刘希全。被执行人曾祥珍。欧文君与刘希全、曾祥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龙马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对此情况,申请人是明知的。现申请人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金额43739元、诉讼费893元,另执行费556元,皆未得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龙马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昌林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