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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宏乾与邓胡林、刘水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乾,邓胡林,刘水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乾,住所地泸溪县白沙镇朝阳路5号。被执行人邓胡林,住所地泸溪县白沙镇朝阳路5号。被执行人刘水芝,吉首市团结西路14号。本院在执行张宏乾与邓胡林、刘水芝(2012)泸民初字第3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泸执字第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谢兴武人民陪审员  徐助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