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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群、杨×荣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杨×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群,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杨×荣,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群、杨×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武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群、杨×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杨×群在普宁市南溪镇钟堂村,普宁市洪冶中学附近一地方,开设一游戏机室,并放置赌博机器“打鱼机”2台、“麻将机”、“老虎机”各1台,提供给周围村民和附近中小学生赌博,每天参赌人数为四人至十人次不等,被告人杨×群从中盈利共约人民币4000元。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杨×荣到该游戏机室帮忙,负责看店、管理赌博机器等活动。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室内抓获被告人杨×群、杨×荣以及参赌人员杨×标等8人(均行政处罚)时,现场缴获“打鱼机”2台、麻将机”1台、“老虎机”1台以及赌资人民币2976.5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赌博现场、机器及赌资的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群、杨×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群、杨×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杨×群在普宁市南溪镇钟堂村普宁市洪冶中学附近,开设一游戏机室,并放置“打鱼机”2台、“麻将机”、“老虎机”各1台,提供给周围村民和附近中小学生赌博,每天参赌人数为四人至十人次不等,被告人杨×群从中盈利共约人民币4000元。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杨×荣到该游戏机室帮忙,负责看店、管理赌博机器等活动。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室内抓获被告人杨×群、杨×荣以及参赌人员杨×标等8人(均行政处罚),缴获“打鱼机”2台、麻将机”1台、“老虎机”1台以及赌资人民币2976.5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杨×群、杨×荣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及查获的赌具、赌资照片。2、公安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普宁市洪冶中学附近的游戏机室中提取扣押赌博机器“打鱼机”2台、“麻将机”、“老虎机”各1台,赌资2976.5元。3、黄××、杨×新、郑××、杨×标、杨×衡、杨×杰、杨×填、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他们分别多次到杨×群、杨×荣开设在普宁市南溪镇钟堂村普宁市洪治中学附近的游戏机室,利用“打鱼机”“麻将机”“老虎机”进行赌博。2014年12月1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场查处时,他们被当场抓获。上述8名证人还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杨×群、杨×荣。4、证人杨晓明。证实杨×群在普宁市南溪镇钟堂村普宁市洪治中学附近开设一游戏机室并放置赌博机器供周围村民和附近中小学生赌博。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杨×新、郑××、杨×标、杨×衡、杨×杰、杨×填、杨×因参与赌博被普宁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6、被告人杨×群的供述。杨×群供述从2014年5月开始,在普宁市南溪镇钟堂村普宁市洪治中学附近开设一游戏机室,放置赌博机器“打鱼机”2台、“麻将机”、“老虎机”各1台,提供给周围村民和附近中小学生赌博,每天参赌人数为四人至十人次不等,从中盈利共约人民币4000元。至2014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7、被告人杨×荣的供述。杨×荣供述从2014年10月开始,他到杨×群开设的游戏机室帮忙,负责看店、管理赌博机器等活动。至2014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8、被告人杨×群、杨×荣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群、杨×荣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群、杨×荣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杨×群、杨×荣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杨×群、杨×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