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刑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杜向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向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586号罪犯杜向东,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向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杜向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杜向东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向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杜向东,在2014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9分。为此,2014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杜向东对判决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金缴纳单据、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杜向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向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