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白植钦与肖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植钦,肖灿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白植钦,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肖灿城,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植钦与被告肖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清楚,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植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