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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四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刘海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474号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办杨树塘会湘泰阳光佳园。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双云,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北,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龙一明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