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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唐梅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梅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唐梅颖。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21号。法定代表人贾东启,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底中路184号怀特商厦3层。法定代表人姜长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梅颖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梅颖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梅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梅颖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光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