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川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平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礼,杨某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川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礼,男,生于1967年4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陕西人,干部。被告人杨某平,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人,农民。2014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秦某礼以被告人杨某平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礼、被告人杨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平在某KTV娱乐会所楼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秦某礼发生争吵,后双方厮打起来,被秦某礼的妻子韩某敏拉开,三人先后到秦某礼家中,杨某平与秦某礼又争吵厮打起来,后杨某平用茶几上的玻璃杯砸在秦某礼的头部,将秦某礼的头部砸伤。案发后报警。经鉴定,秦某礼之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信,出警证明信,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结算票据,被害人秦某礼陈述,证人韩某敏、候某、刘某芳证言,被告人杨某平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被告人杨某平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礼向法庭提供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要求被告人杨某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9855.70元。被告人杨某平提供诊断证明书及照片,用以证明其本人也被秦某礼打伤。辩解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秦某礼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对秦某礼的医疗费用也持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平居住在某商住楼5层,被害人秦某礼之子秦某洲在该楼2层经营某KTV娱乐会所。2014年5月6日21时许,杨某平与秦某礼在该楼2层楼道相遇,二人因杨某平告发秦某礼经营娱乐业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被秦某礼的妻子韩某敏拉开。韩某敏将杨某平劝回2层家中,杨某平继续辱���秦某礼,秦某礼回到家中,二人又相互争吵厮打,杨某平持玻璃水杯砸在秦某礼的头部,致秦某礼受伤。经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礼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秦某礼在延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头皮多处挫裂伤、右手手指挫裂伤,共支付医疗费为8165.08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明,杨某平生于1969年4月22日,陕西人。2、出警证明信证明,2014年5月6日21时许,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某KTV娱乐会所3层,发现秦某礼坐在沙发上头部有血,杨某平坐在地上未发现明显外伤;初步了解情况后,秦某礼与杨某平去医院接受治疗。3、诊断证明书证明,秦某礼伤后在延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皮多处挫裂伤、右手手指挫裂伤。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礼之损伤为轻伤二级。5、住院病历、医疗费结算票据证明,秦某礼伤后在延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8165.08元。6、诊断证明书及照片证明,杨某平在延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头痛、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及抓伤。7、被害人秦某礼陈述证明,他的儿子秦某洲在某商住楼2层经营某KTV娱乐会所,杨某平居住在5层。2014年5月6日21时许,他在某KTV娱乐会所楼道遇见杨某平下楼,质问杨某平告发他们夫妻之事时发生争执,被妻子韩某敏与会所的服务员劝开。之后,他与韩某敏、杨某平来到3楼家中,杨某平一直骂他,他抓住杨某平的手,杨某平将他的右手手指咬了一口。他看手��时,杨某平拿起茶几上的玻璃杯在他的头上砸了几下。玻璃杯碎了,他被砸得头晕,坐在沙发上。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后他在延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8165.70元。8、证人韩某敏证言证明,2014年5月6日21时许,她在儿子秦某洲的某KTV娱乐会所3层住房听见丈夫秦某礼与5楼住户杨某平在楼道处争吵,她担心打起来将两人分开。杨某平与秦某礼继续骂架,杨某平用头在秦某礼的面部撞了一下,撞得秦某礼靠在墙上。她拉杨某平到3层家中,秦某礼也来到3层,两人又在互骂。她害怕再次闹起来,将门按住不让秦某礼进来。秦某礼进来后用手指着杨某平让好好说话,杨某平在秦某礼的右手食指上咬了一口。秦某礼要打杨某平被她拉开,杨某平拿起茶几上的玻璃水杯在秦某礼的头上砸了几下。秦某礼的头被砸破了,玻璃水杯也碎了。她将秦某礼扶到沙发上。会所的经理刘某芳进来了,她让刘某芳报了警。9、证人候某证言证明,他是某KTV娱乐会所的职工。2014年5月6日21时许,他在会所2层大厅听见楼道有人争吵,便与经理刘某芳来到楼道见秦某礼与杨某平正在互相吵骂,韩某敏在楼道里站着,秦某礼抓着杨某平的衣领,杨某平卡在秦某礼的脖子上。他与刘某芳、韩某敏将两人拉开。韩某敏将杨某平拉到3层,又将秦某礼拉到3层。他与刘某芳回到大厅,之后的事不知道了。10、证人刘某芳证言证明,她是某KTV娱乐会所的经理。2014年5月6日21时许,她在会所听见2层楼道有人争吵,她去楼道看见秦某礼与5层住户杨某平正在争吵,她去招呼客人了。过了一会儿,她到3层拿东西时见秦某礼与杨某平在房子里互骂,秦某礼指着杨某平,杨某平将秦某礼的右手食指咬了一口。秦某礼拽着指头,韩某敏将秦某礼拉开,两人仍在互骂。韩某敏拉秦某礼时,杨某平拿起茶几上的玻璃水杯在秦某礼头上砸了几下。秦某礼被打倒在沙发上。韩某敏让她到楼下报警,她在前台报了警。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来到了现场。11、被告人杨某平供述证明,2014年5月6日21时许,他从某商住楼5层下楼走到某KTV娱乐会所楼道台阶处,秦某礼拦住问他告状材料中写的夫妻狼狈为奸是什么意思,他回答自己去想。秦某礼骂他并在他头上打了几下,他要还手被韩某敏和服务员拉住。秦某礼抓住他的脖子,他用头在秦某礼脸部撞了一下。秦某礼继续打他,他抓住秦某礼的手咬了一口,被韩某敏和服务员拉开。韩某敏将他拉到3层家中沙发上,害怕再次闹架将门堵住不让秦某礼进来。他骂秦某礼,秦某礼进来抓着他的脖子在头上打,他拿起茶几上的玻璃杯砸在秦某礼的头上。秦某礼��头上流血了,韩某敏将他拉开。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就来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平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平提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告人杨某平与被害人秦某礼因琐事相互厮打,两人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杨某平持玻璃水杯砸击秦某礼头部致轻伤,不属于正当防卫,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平提出被害人秦某礼的损伤不构成轻伤的辩解意见。经查,秦某礼头部损伤经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又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均为轻伤二级,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也供认其持玻璃杯砸击被害人秦某礼头部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秦某礼对于本案伤害后果的形成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平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平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礼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二、被告人杨某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礼医疗费8165.08元、护理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共计9855.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维彬审 判 员 呼调锋人民陪审员 杨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