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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方怀能与周耀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怀能,周耀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428号申请执行人方怀能。被执行人周耀杭。原告方怀能诉被告周耀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响陈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耀杭偿还原告方怀能各项损失合计6662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逾期后,被告周耀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方怀能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耀杭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周耀杭履行赔偿款8000元,对剩余执行款59276元,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执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耀杭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周耀杭履行赔偿款8000元,对剩余执行款59276元,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周耀杭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方怀能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