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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卢俊华与吴宝秋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俊华,吴宝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卢俊华,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吴宝秋,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卢俊华与被执行人吴宝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道中心委,面积32平方米楼房,经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确权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卢俊华个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10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