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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五大连市双泉镇人民政府与五大连池市合兴生态有机矿泉米业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人民政府,五大连池市合兴生态有机矿泉米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智慧,职务镇长。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合兴生态有机矿泉米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立柱,该社社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人民政府与五大连池市合兴生态有机矿泉米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强制扣划。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