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XX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7月3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抗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佳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李xx女友办理工作的名义,在佳木斯市前进区“赢家宾馆”房间内及向阳区温州城门前,分两次骗取李xx人民币33000元,李xx女友的工作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2、2013年1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于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百隆市场附近骗取于xx人民币6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3、2013年3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孙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百隆市场附近的“佛缘阁”商店内,通过赵xx、丁xx骗取孙xx人民币4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其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4、2013年4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何xx更改房照为名,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北方浴池门前骗取何xx人民币2000元。房照至今未给其更改,赃款被王xx挥霍。5、2012年5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李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长安新城北门的“佛缘阁”商店内骗取李xx人民币55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其办理。6、2013年7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闫xx及其舅舅吴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通过艾xx在佳木斯市前进区先锋路铁路二小区内骗取闫xx人民币12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7、2013年7-8月间,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丁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通过丁xx骗取丁xx人民币4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8、2013年8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杨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百隆市场附近骗取杨xx人民币55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其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9、2013年11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吴xx的丈夫朴xx办理低保手续为名,在佳木斯市前进区“老朝鲜”饭店内骗取吴xx人同币3000元,低保手续至今未给其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10、2013年12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苏xx的丈夫刘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向阳区长青路“志诚铁艺”商店内骗取苏xx人民币5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11、2013年12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莫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向阳区长青路“志诚铁艺”商店内骗取莫xx人民币5000元,驾驶证至今未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综上,被告人王xx共骗取11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5000元,所骗钱款已被其挥霍。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xx予以刑罚。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李xx女友办理工作的名义,在佳木斯市前进区“赢家宾馆”房间内及向阳区温州城门前,分两次骗取李xx人民币33000元,李xx女友的工作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2、2013年1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于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百隆市场附近骗取于xx人民币6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3、2013年3月,��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孙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百隆市场附近的“佛缘阁”商店内,通过赵xx、丁xx骗取孙xx人民币4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其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4、2013年4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何xx更改房照为名,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北方浴池门前骗取何xx人民币2000元。房照至今未给其更改,赃款被王xx挥霍。5、2012年5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李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长安新城北门的“佛缘阁”商店内骗取李xx人民币55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其办理。6、2013年7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闫xx及其舅舅吴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通过艾xx在佳木斯市前进区先锋路铁路二小区内骗取闫xx人民币12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7、2013年7-8月间,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丁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通过丁xx骗取丁xx人民币4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8、2013年8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杨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百隆市场附近骗取杨xx人民币55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其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9、2013年11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吴xx的丈夫朴xx办理低保手续为名,在佳木斯市前进区“老朝鲜”饭店内骗取吴xx人同币3000元,低保手续至今未给其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10、2013年12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苏xx的丈夫刘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向阳区长青路“志诚铁艺”商店内骗取苏xx人民币5000元,驾驶证至今未给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11、2013年12月,被告人王xx以给被害人莫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在佳木斯市向阳区长青路“志诚铁艺”商店内骗取莫xx人民币5000元,驾驶证至今未办理,赃款被王xx挥霍。综上,被告人王xx共骗取11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5000元,所骗钱款已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xx供述,(1)2011年,其在火车上认识李xx,随后俩人经常接触。一次其听说李xx的女友大学毕业后办理工作很难,便称能帮忙办理。2011年12月初以办工作为名向李xx要了3万元,在2014年4月份,又要了3000元;(2)2013年初,其以办理驾驶证为由从于xx处骗取6000元;(3)2013年3月,其以办理驾驶证(孙xx)为由从赵xx处骗取4000元;(4)2013年4月,其以变更房照的名义从何xx骗取2000元;(5)2013年5月,其经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李xx5500元;(6)2013年7月,其从艾xx处骗取12000元;(7)2013年7-8月份,其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丁xx4000元。(8)2013年8月,其以办理驾驶证(杨xx)为由从赵xx处骗取5500元;(9)2013年11月其以办理低保的名义从吴xx处骗取3000元;(10)2013年11月末,其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苏xx50**元;(11)2013年11月末,其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莫xx5000元。上述赃款均已被其挥霍。2、被害人李xx陈述,2011年3月,其通过同事认识王xx,王xx经常吹嘘自己办事能力很强。2011年4月,其处了一个对象叫邓xx,想回汤原上班,学校不接收。其请王xx帮忙,2011年12月初,王xx说找好人了,需要3万元好处费。其凑好钱后,在前进区铁路房产段附近的“赢家宾馆”交给王xx。王xx当时答应在三个月内给办完,可直到2013年3月其和邓xx分手也未办成。2014年4月其又处了一个对象叫谢xx,就想把编制转给谢xx,跟王xx说了之后,王xx又要了3000元钱,这3000元钱是谢xx在向阳区温州城附近交给王xx的。但这件事至今也未给办成。其多次向王xx索要这笔钱,王xx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3、被害人于xx陈述,2013年初,其托丁xx的朋友王xx办理驾驶证,在百隆市场门口将6000元和相关材料交给王xx,王xx说六个月后取证,但一直到2013年12月都未给办理。4、被害人孙xx陈述,2013年初,其听说赵xx亲戚的朋友能办驾驶证,说交给赵xx4000元钱和办证手续,委托赵xx给办理。2014年1月份,赵xx跟其说办证的人跑了,其被骗了。5、被害人杨xx陈述,2013年8月,其女朋友韩xx的母亲赵xx说有关系办理驾驶证,经联系后,其和韩xx、赵xx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百隆市场大门与办证人见面,将5500元交给办证人,但驾驶证一直没给办理。6、被害人何xx陈述,2013年4月,王xx以将老式手写房照变更为新式机打房照为名从其手中骗走2000元钱。7、被害人李xx陈述,2012年7月,其交给王xx5500元钱办理驾驶证,但一直未给办理。8、被害人闫xx陈述,2013年其通过艾xx办理两个驾驶证,每个6000元,直到2014年1月其母亲告诉其办驾驶证的人跑了。9、被害人丁xx陈述,2012年冬天,其通过丁xx交给王xx4000元钱办理驾驶证,直到2014年元旦,也未办下来,也联系不到王xx。10、被害人吴xx陈述,大约2013年10月,王xx说他能办理低保,其交给王xx3000元钱,为其丈夫朴xx办理低保,但王xx一直没给办理,后来就联系不上王xx了。11、被害人苏xx陈述,2013年12月份,其在自家经营的“至诚铁艺世界”商店交给王xx5000元给丈夫刘xx办理驾驶证,当时莫xx也交给王xx5000元办理驾驶证。一个月后,就联系不上王xx了。12、被害人莫xx陈述,2013年12月,在刘xx刚经营的“至诚铁艺世界”商店其交给王xx5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刘xx的媳妇苏xx也交给王xx5000元给刘xx办理驾驶证。一个月后,其和刘xx就联系不上王xx了。13、证人丁xx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11月份,通过朋友认识王xx,处了几个月后,同居在一起。经王xx介绍,其弟弟丁xx投资在东风区百隆市场开了一家“佛缘阁”商店。其负责打理,王xx帮其经营。此期间,王xx帮忙给其亲属张xx办理了一个驾驶证,后来王xx在多个场合说其有能力办证。其多名亲属朋友找王xx办理驾驶证,其知道的有赵xx、于xx、艾xx、丁xx、杨xx等人。2013年12月30日,其产生了怀疑,就问王xx。在上午9点钟给王xx打电话,就联系不到了。14、证人韩xx、赵xx证言,证实2013年3月,赵xx听说丁xx的一个朋友能办驾驶证,孙xx拿了4000元托其帮忙办理,其在百隆市场“佛缘阁”将钱交给丁xx;2013年8月,其男朋友杨xx想办驾驶证,其就和王xx联系,然后到百隆市场大门附近将5500元钱交给王xx。驾驶证一直没办下来,2014年1月8日,丁xx打电话说王xx找不到了,打电话也不接,可能是被骗了。15、证人艾xx证言,证实闫xx通过其找王xx办理两个驾驶证,每个交了6000元,一直没给办理。16、证人陈xx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其帮王xx办理了两个驾驶证,后来就没联系了。17、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18、辨认笔录,载明被害人李xx、证人艾xx、证人韩xx、证人陈xx、证人丁xx分别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王xx。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可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还全部赃款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人民陪审员 康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