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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兴宇与刘守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宇,刘守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刘兴宇,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刘守芳,男,住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宇诉被告刘守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宇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宇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兴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刘兴宇承担。审 判 长 韦 薇人民陪审员 陈 娜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