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旬阳执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储德珍与敖中厚、敖德安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德珍,敖中厚,敖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124-2号申请执行人储德珍,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敖中厚,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敖德安,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因被告人敖中厚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储德珍以被告人敖中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敖德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敖中厚承担35035.26元,被执行人敖德安承担8758.82元,以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敖中厚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服刑,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敖德安已履行了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旬阳执字第001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