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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上海申畅涂装有限公司与乐图钣金制作(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畅涂装有限公司,乐图钣金制作(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1号原告上海申畅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周彦,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登辉,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图钣金制作(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小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申畅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图钣金制作(上海)有限公司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沙黎淳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登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2年开始生意来往,先由被告将制作完成的箱柜送至原告处进行喷涂加工,然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再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加工费。但从2013年10月起,被告仅支付加工费2万元,至今拖欠加工费231,440元。2014年6月23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从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3万元,但被告仅于2014年7月3日支付了2万元,余款为依约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231,440元,并承担起诉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辩称,确认本金。但被告现在经营状况不佳无实际履行能力。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也是分期支付,即使计算利息也应该分期分段,从6月份开始每个月支付3万元,同时如果付款有困难,还给予被告20天缓冲期,实际上7月份已经付过一笔款项,那应该从7月24日起针对3万元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之后9月20日对第二笔款项3万元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请求原告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对逾期付款利息尽量减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自2012年起发生加工业务。2014年6月23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协议就被告欠原告加工费252,740.28元的付款方式达成一致:1、被告从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加工费3万元,至2015年1月底前付清;2、如果当月30日前付款有困难,可同原告协商延期支付,但最迟不得超过20天;3、2014年6月后的加工费,每月计算,当月开出的发票60天内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7月3日支付2万元,余款未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付款协议、收款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加工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已履行了全部加工义务,被告理应依约给付相应的货款。现被告对货款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期为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底,但被告仅于2014年7月支付2万元,其他时间未再支付。被告显然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在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提前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价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亦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图钣金制作(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申畅涂装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31,44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4,771.60元,减半收取计2,385.80元,保全费1,706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091.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