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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3323号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现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贺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恒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现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贺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5日,原告雇佣司机岳崇连驾驶豫J612**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浚县境内,因操作不慎,倒车时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豫J612**号车经高东坡汽修厂维修,原告支付修理费98980元、施救费3000元。由于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等险种,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01980元。被告辩称,原告车辆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存在严重超载,且事故是在沙场停车卸货时发生,不属于交通事故,故被告不予赔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豫J612**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2014年1月15日,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又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042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2014年2月25日10时45分,岳崇连驾驶该车在鹤壁市浚县境内因路面不平翻车,造成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报险。现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未果,形成纠纷。另查明,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三张发票,用以证明:因该事故原告支付维修费98960元、施救费3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2014年9月2日,经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J612**号货车车损进行重新评估,核定该车车损为81060元,为此被告支付评估费3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结合本案,岳崇连驾驶该车在鹤壁市浚县境内翻车,造成车辆损失。对于原告投保车辆的损失,由于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故对因该事故造成的投保车辆损失,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投保车辆损失数额以重新评估数额81060元认定为宜。被告辩称,因该车存在超载情况,被告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针对该辩称意见,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施救费3000元,本院认为,施救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支付的重新评估费3400元,应由原、被告进行分担,即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5元(两次评估数额差额比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78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金83445元(81060元+3000元-615元)。二、驳回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8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