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杭州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1号原告:杭州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1幢1单元603室。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朱建焕,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