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0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服刑人员。2006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2007年9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2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现在泗阳县看守所服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泗阳县众兴镇泗阳大桥底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一袋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6日被逮捕。2014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6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范某、周某、张某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案发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