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志红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红,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红,男,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新纪,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2号。法定代理人高松理,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红与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6516元(包括应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本金500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利息18666元、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785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志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