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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正磊与被告丁咸晴、杨本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磊,丁咸晴,杨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90号原告:胡正磊。被告:丁咸晴。被告:杨本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磊与被告丁咸晴、杨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咸晴、杨本霞所有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襄城明珠碧水豪苑8栋606室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正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咸晴、杨本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襄城明珠碧水豪苑8栋606室住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