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三台县震鑫岩砖厂与刘宏伟、绵阳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震鑫页岩砖厂,刘宏伟,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938号原告:三台县震鑫页岩砖厂住所地:绵阳市三台县建设镇。法定代表人:王候平。委托代理人:陈东恒,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3日,住河南省遂平县和兴乡后楼村黄龙庙三组。被告: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龙泉碾4组。法定代表人:刘旭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洲中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吴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杨小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绵阳���游仙区魏城镇正兴街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震鑫页岩砖厂诉被告刘宏伟、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台县震鑫页岩砖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