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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龚满付诉龚礼祥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满付,龚礼祥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75号原告龚满付,男,194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文勇,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龚礼祥,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龚满付诉被告龚礼祥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满付以被告龚礼祥正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满付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满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黄洪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