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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守翠、李益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担字第1号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婕,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俊,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守翠,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李益富,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陈守翠、李益富下落不明,未能向其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无法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税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