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爱琴与平罗县陶乐供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琴,女,196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乌海市人,住惠农区华祥家园小区。被执行人平罗县陶乐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志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爱琴申请执行平罗县陶乐供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勇审 判 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贾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