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熊蜀东与石河子市粮油收储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蜀东,石河子市粮油收储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0217号申请执行人:熊蜀东。被执行人:石河子市粮油收储经营有限公司。原告熊蜀东诉被告石河子粮油收储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14)石劳仲裁字第197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蜀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石河子粮油收储经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70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