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童安平与李宗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安平,李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童安平。被告:李宗凯。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了(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265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裁令查封被告李宗凯所有的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宗凯所有的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