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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童安平与李宗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安平,李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童安平。被告:李宗凯。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了(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265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裁令查封被告李宗凯所有的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宗凯所有的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