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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周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