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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35号麦某坚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坚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坚,男,41岁。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坚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麦某坚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经营的三水区乐平镇南边新城*街*号的一无牌成人用品店内私自销售“野狼”、“力加力”等药品。2014年10月15日,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店铺进行检查,当场扣押了“野狼”、“力加力”等5种27盒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经鉴定,扣押的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麦某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麦某坚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关于麦某坚经营销售的“野狼”等产品的定性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坚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麦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麦某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