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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朝霞申请执行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霞,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刘朝霞,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新。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马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马劳仲案字(2014)马3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