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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少鹏与窦云旺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鹏与被执行人窦云旺、窦三、曹岳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少鹏申请将被执行人窦云旺、窦三、曹岳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窦云旺、窦三、曹岳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窦云旺(身份证号码:533124198612063010)、窦三(533124198603153014)、曹岳华(5331241995080342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