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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湾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荣贵与余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贵,余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湾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李荣贵。被执行人:余树军。本院在执行李荣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87,153.58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树军,每月工资收入约2000元,通过点对点财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树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树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李荣贵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树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树军已履行2000元,并同意从2015年3月起每月从工资中支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在此期间,如条件好转可以多支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军审 判 员  张 勤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杭 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