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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渭千与季陈、华鸿锋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渭千,季陈,华鸿锋,华建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杨渭千。委托代理人苏发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陈。被告华鸿锋。被告华建龙。委托代理人周永旺(代理上列三被告),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渭千诉被告季陈、华鸿锋、华建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杨渭千于2015年1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渭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0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杨渭千负担。审 判 长  龚红星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