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静媛与被申请人赵德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媛,赵德春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保字第3-1号申请人赵静媛,女,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被申请人赵德春,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受理申请人赵静媛与被申请人赵德春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源商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黑EZU2**号牌捷达轿车1辆,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黑EZU2**号牌捷达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永亮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房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