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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静媛与被申请人赵德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媛,赵德春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保字第3-1号申请人赵静媛,女,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被申请人赵德春,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受理申请人赵静媛与被申请人赵德春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源商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黑EZU2**号牌捷达轿车1辆,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黑EZU2**号牌捷达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永亮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房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