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徐xx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徐xx。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广化桥281号。原告徐xx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益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