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方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农民。2014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被告人方某以其表姐王玉莲的身份信息、自己的照片在辽宁省海城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骗领了一本证件号为w19890743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于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份持该假证件二次往返于香港和中国大陆。后因该证件遗失,被告人方某又于2008年10月以王玉莲的身份信息、自己的照片在辽宁省海城市出入境部门骗领了一本证件号为w27481677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一本证件号为g31157152的普通护照,并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间,持该两本证件四次往返于香港、澳门、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间。另查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方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物证-假往来港澳通行证、假普通护照各一本,书证-往来港澳申请查询结果单、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出入境记录查询、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单、被收缴证件人员名单表、违法违规人员撤控信息单、证照明细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港澳通行证和普通护照,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