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健不服农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农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农行初字第2号原告张健,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曲冲霄,男,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法定代表人于保全,局长。原告张健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丽侠代理审判员 廉 洁陪 审 员 王中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唯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