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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郭庆艳与秦德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74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秦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请求:1、离婚;2、原告的3.96亩承包地由原告经营;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所依据的事由:1993年,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并于1993年2月5日生育一子秦某,现年21岁。原、被告同居后,原告落户到被告所在村,儿子出生后也正式取得户籍登记,原、被告及儿子秦某的户籍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原告及儿子秦某也在所在村取得按人口分得的承包土地,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及亲友均公认原、被告为夫妻,故原、被告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共同生活以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原告患上较重的糖尿病,被告开始嫌弃原告,不但不对原告给与关心、照顾,还经常打骂原告。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将原告打出家门,几天后原告回家又遭毒打,原告只好回到娘家居住,在与被告分居一年半之后,原告于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3月20,法库县人民法院以(2014)法民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未见任何好转,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无债务。原告对共同财产放弃权利主张,但要求将按人口分得的3.96亩承包地判归原告承包经营。请法院公正裁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秦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婚生一子秦某,现年21周岁(1993年2月5日出生),已独立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6月份,原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回娘家居住至今。2012年11月24日,被告入XX总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1、重型闭合性颅骨损伤;2、左侧颞顶枕部急性硬膜外血肿;3、广泛脑挫裂伤;4、小脑幕切迹疝;5、左颞骨闭合性线性骨折等。被告住院期间原告前去看望,并为被告雇佣护工护理。2012年12月14日,被告出院回家恢复期间,原告看望过被告3次。2013年12月20日,原告经XX中心医院门诊初步诊断为糖尿病。原告户籍迁入被告家后,在被告处分得家庭承包地3.96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报告单、姜家堡村委会证明、(2014)法民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询问秦某某笔录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无婚姻登记记录,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同舟共济,患难与共,互相扶持,相互照顾。现原告患有糖尿病,被告患有重型闭合性颅骨损伤等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更需要照顾,且原、被告疾病的治疗和康复亦需要平稳的心态。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请求离婚事由不足,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