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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男男诉被执行人高秀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高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冯男男,住涿州市。被执行人:高秀玲,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男男与被执行人高秀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