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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盐城广播电视台与江苏东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广播电视台,江苏东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盐城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盐城市区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学健,台长。委托代理人陈巍炜,江苏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东闸五组58号1栋。法定代表人徐扬,董事长。原告盐城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盐城电视台)与被告江苏东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昊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沈陈巍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昊置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盐城电视台诉称:2008年7月11日,江苏鼎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汇给被告100万元的购房款,2008年11月13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但至今江苏鼎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既未收到房子,被告也未向其返还房款。2009年5月13日,江苏鼎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该笔100万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同日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并承担从应还款之次日(200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东昊置业公司未作答辩。经庭审查明:2008年6月19日,东昊置业公司(甲方)与江苏鼎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鼎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载明:“1、甲方以人民币暂定价陆仟零伍拾万元的总价将甲方所开发的下列物业由乙方买断销售……;2、房款的支付:乙方在2009年6月30日前按以下方式分歧向甲方付清房款:于2008年7月2日前,向甲方支付200万元整。该笔款项作为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房款,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买受人与甲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放好及价格另议。如双方因故终止本合同,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同年7月11日,鼎视公司按约向东昊置业公司汇入首付款200万元。同年11月,鼎视公司与东昊置业公司中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东昊置业公司出具《江苏鼎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款项处理的说明》,载明:“我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转出200万元到贵公司账户。其中100万元是盐城市广播电视台转入我公司作为投资注册的款项,现转到江苏东昊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定购房款,约定A幢二楼房屋面积为300平方米,另100万元是申妍、顾若怀两人经办的客户预订购房款,具体情况由他们两人处理,特此说明请贵公司帮助办理相关事务及款项处理手续”。后东昊置业公司向申妍和顾若怀退还100万元,并于2008年11月13日向江苏鼎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收到江苏鼎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款100万元。2009年5月13日,盐城电视台与鼎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鼎视公司将对东昊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盐城电视台。后盐城电视台于2009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向东昊置业公司邮寄送达民事诉状等材料,东昊置业公司于2009年11月22日提出申请,以鼎视公司转让的100万元债权性质待定为由,要求终止审理。后盐城电视台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2013年3月18日,东昊置业公司向盐城电视台出具《函》一份,载明:“2008年6月19日,江苏鼎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同年7月11日向我公司汇入首付款贰佰万元,11月时向我司出具合同中止后的资金处理说明,我们按照此内容退款壹佰万元给顾若怀、申妍等,另欠贵单位壹佰万元。2009年4月,一名叫李凯波的男子以江苏鼎视公司代理销售我司房产期间的骗取的合同起诉至亭湖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后上诉至盐城中院,中院予以支持,我司不服申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盐城中院判决,去年该男子强行占有了我司财产,因此给我司造成损失约800万元。经查,贵台系江苏鼎视公司的40%股东,理应按照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贵单位的影响和利益,我司致函商请解决方案,否则只有诉讼维权”。后因盐城电视台与东昊公司协商未果,原告盐城电视台遂再次诉至本院。另查明:2008年7月10日,刘凯波将东昊置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东昊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案经一审、二审处理,最终判决东昊公司交付房屋,并承担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013年4月,东昊公司将鼎视公司、盐城电视台、盐城鼎尚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盐民初字第0087号),要求鼎视公司、盐城电视台、盐城鼎尚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刘凯波购房款等费用共计800万元,该案经审理最终判决:1、江苏鼎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东昊置业公司房款256.4178万元,并承担利息。2、盐城电视台在未缴纳出资400万元范围内,鼎尚房地产公司在未缴纳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目前已生效。上述事实,函、关于款项处理的说明、收款收据、(2013)盐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亭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东昊公司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价值150万元的执行款。本院认为:被告东昊置业公司与鼎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一)被告东昊置业公司是否应向原告盐城电视台返还100万元购房款的义务。鼎视公司按约向被告东昊置业公司支付首付款200万房款。后双方中止合同后,鼎视公司向被告东昊置业公司出具《关于款项处理的说明》,要求其将其中的100万元作为鼎视公司的订购房款。后鼎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被告东昊置业公司,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东昊置业公司应向原告盐城电视台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东昊置业公司未能及时向原告盐城电视台交付房屋,且被告东昊置业公司在《函》中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现原告盐城电视台要求被告东昊置业公司返还100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东昊置业公司是否应向原告盐城电视台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承前所述,被告东昊置业公司应向原告盐城电视台返还100万元购房款,现其未能及时返还,应从原告盐城电视台向其催要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并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且原告盐城电视台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被告东昊置业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被告东昊置业公司获知债权转让事实之日即从被告东昊置业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盐城广播电视台购房款100万元,并承担从200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3300元,由被告江苏东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贰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曹炜萍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红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