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志东与姚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东,姚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杨志东,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姚旺全,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东诉被告姚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志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