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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世纪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 被告赵某1,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远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见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