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蒲某一审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黎明村大竹*组,身份证号:5225021977********。涉嫌盗窃罪,2013年12月27日因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4)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23时许,黄某某、杨某、蒲某(三人已判刑)商量后并进入贵阳市原小河区贵阳传奇机械有限公司库房内行窃,因财物数量较多,黄某某并电话邀约被告人蒲某某参加一同作案。被告人蒲某某到现场后,与黄某某、杨某、蒲某一起将贵阳市原小河区贵阳传奇机械有限公司库房内的017-000规格滑片19219件、7022559规格滑片41336件、7022566规格滑片400件盗走。次日,黄某某、杨某经何爱兵介绍,将盗得的滑片以人民币16800元出卖给袁吉祥。被告人蒲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52940元。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退赃款人民币4000元。2012年9月28日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小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杨某、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黄某某为主犯,杨某和蒲某为从犯,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杨某有期徒刑六年、蒲某有期徒刑六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与照片、被告人供述、(2012)筑小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还了所得赃款及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给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二、被告人蒲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40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锦江审 判 员 葛 坚人民陪审员 欧阳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